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695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亞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上訴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0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