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61號
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連乾良
陳祥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各新臺幣二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祐 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