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4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具狀提起抗告,應視為再審之聲請,適用再審程序處理,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為之,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正濱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是項送達業於同年12月7日生效。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