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傳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9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