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余岳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賴金華與被上訴人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