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聲 請 人 張仁源
張淑芬
張維君
張淑芳
張文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上訴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張荐圍為相對人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相對人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8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裁定駁回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張荐圍,有彰化縣員林市公所函可稽,應由張荐圍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兩造間上開訴訟已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