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上訴人 華人電通文化傳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煜翔
被 上 訴 人 理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政翰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點睛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2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48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六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