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4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駱 國 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