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欣鴻陽模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鐵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8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