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96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勝億汽車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35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蔡 和 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詩 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