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175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純豪
訴訟代理人 黃斐旻律師
沈曉玫律師
上列聲明人因與上訴人廖永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純豪為被上訴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
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
本件被上訴人行天宮醫療志業醫療財團法人恩主公醫院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楊純豪,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