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36號
上 訴 人 林澤文
訴訟代理人 簡正民律師
童有德律師
孫全平律師
被 上訴 人 廣達香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全賢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閱覽憑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1216號),提起一部上訴,並擴張上訴聲明,就該擴張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7月29日對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對該判決駁回其請求閱覽、影印被上訴人如附表編號(下稱編號)1-4文件之訴及編號5文件之上訴(下合稱系爭請求),並未聲明不服。上訴人至上訴期間屆滿後之同年10月8日,始提出民事更正暨上訴補充理由狀擴張聲明,併就系爭請求部分聲明上訴,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揆諸上開規定,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方 彬 彬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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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達香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簽到簿及代理出席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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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達香大廈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會計憑證、收支傳票、會計帳簿、日記帳、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收支表、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
| 廣達香大廈住戶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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