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
上 訴 人 林癸伶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莊盈慧
張芳玲
陳玲玲
鄭麗容
陳碧映
黃靖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345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就該擴張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在避免有礙訴訟終結。則上訴人就第二審敗訴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不得變更或擴張其上訴聲明,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不得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不得在第三審為訴之追加。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關於先位之訴給付金額部分,併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5月20日起至返還占用土地之日止,各按月給付逾新臺幣83元(即3,942元),核係上訴第三審後為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意旨,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