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游振聲
訴訟代理人 詹璧如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惠堂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被 上訴 人 游惠琦
游惠萍
游惠君
游惠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之被繼承人游朝宗(民國108年11月13日死亡)、訴外人游文龍(已歿)及上訴人均為訴外人游能洛之子(下稱游朝宗3兄弟),游朝宗前依上訴人於97年5月26日書立之協議書(下稱97年協議書)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其於107年1月28日領得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游增養(下稱祭祀公業游增養)分配頂厝七房之四載興公第一房子孫游啟生該房派下祭祀金之1∕3即新臺幣(下同)4萬4,444元,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士小字第464號判決游朝宗勝訴確定,其中關於97年協議書是否有效成立之重要爭點,已依雙方舉證及辯論結果,認游朝宗3兄弟就97年協議書之內容已有合意,所為判斷並無違背法令情形,上訴人復未提出足以推翻該判斷之新訴訟資料,故於本件有爭點效之適用,上訴人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是被上訴人自得依97年協議書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應分配予伊等之祭祀公業游增養109至111年之祭祀金6萬4,586元。其次,游能洛及游啟生同為祭祀公業游增養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下稱祭祀公業游光彩)之派下,而游朝宗3兄弟均有簽署80年12月29日協議書(下稱80年協議書),因游啟生絕嗣,80年協議書乃約定游啟生所遺派下權由上訴人承受;97年協議書復重申游朝宗3兄弟於80年12月29日協議由上訴人代表承受,所得財產應共有均分之旨。參以被上訴人所提贈與契約書(下稱系爭贈與契約)載明訴外人王游寶葉將其先父所遺祭祀公業游增養及祭祀公業游光彩之游啟生派下權(下稱系爭派下權)贈與游能洛,祭祀公業游光彩並依系爭贈與契約及80年協議書辦理上訴人為派下現員,足見系爭派下權經游朝宗3兄弟協議由上訴人代表承受,上開2協議書所指祭祀公業,乃包括祭祀公業游增養與祭祀公業游光彩,是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應分配予伊等之祭祀公業游光彩111年及112年之祭祀金共417萬2,026元,亦有所據。從而,被上訴人依80年協議書、97年協議書之約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祭祀金423萬6,612元本息予被上訴人全體公同共有,為有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