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
聲 明 人 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抗告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岱宗
上列聲明人因與相對人蔣鶯馨等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岱宗為抗告人鉅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岱宗,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可稽,林岱宗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