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50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重上字第22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2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該法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原法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4年4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迄至同年8月7日仍未補正,原法院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