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魏美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6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8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嗣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36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