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楊芝青律師
黃思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