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救字第50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