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矩陣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另行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選任黃朝貴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前以114年度台聲字第925號裁定選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指定之律師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經法扶基金會指派扶助律師後,因法律見解不同,配合執行扶助有窒礙難行之處,經法扶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終止扶助。可徵聲請人對法扶基金會已無信賴之意,雙方理念既有未合,自難維持以互信為基礎之委任關係,得認有另行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林 純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