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31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田 永 進
田 炳 坤
田 永 昌
田 明 港
田 雅 惠
田 家 炎
上 訴 人 張 樑 泉
劉 月 珠
張 益 豪
張 益 銘
張 雅 嵐
張 國 財
何張瑞娥
詹 文 姬
田 桂 禎
田 家 軒
田 晉 銨
田 峻 溢
田 煥 泉
田 煥 清
黃田松嬌
廖 采 瀅 (兼廖丞甫之承受訴訟人)
廖 逸 卉
田 秀 鳳
田羅桂妹
田 振 翰
田 振 興
田 振 佑
田 敏 慧
吳 鳳 媛
田 謹 豪
田 謹 華
田 竺 艷
黃 瑞 双
田 騏 禎
田 崴 丞
田 如 玉
田 鉦 宏
蔡 華 燊
蔡 均 憲
蔡 華 松
蔡 喬 安
張田玉燕
吳田玉菊
田 芮 瑄
田 德 全
田 安 廸
田 秀 溎
田 秀 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 文 燦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訴訟代理人 程 光 儀律師
林 泓 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田永進、田炳坤、田永昌、田明港、田雅惠、田家炎為
上訴人田木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田木生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田永進、田炳坤、田永昌、田明港、田雅惠、田家炎,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足稽,自應由渠等為田木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蘇 姿 月
法官 陳 婷 玉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區 衿 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