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葉俊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至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函可憑。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