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茂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國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書 苑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