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洪于佩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江苡銘律師
胡東政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山醫療社團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115年度台上字第5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列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