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張景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宇量間請求返還土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54號),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以務農維生,因颱風導致栽種之木瓜無產量,致入不敷出,目前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為其論據。惟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陳 秀 貞
法官 石 有 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