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鄭國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淑敏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聲字第7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又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08號確定裁定不服,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6月30日寄存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書 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禹 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