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重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再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義分行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9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5年度台上字第8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補字第114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且聲請人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劉 又 菁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簡 曉 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