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大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執行署新竹分署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9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