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435號
原 告 杜紹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桃交裁罰字第58-D00000000、58-D00000000、58-D00000000、58-D00000000、58-ZBC350537、58-D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林文閔(處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