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443號
原 告 林亮亨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竹監裁字第50-E32T9343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應補正完整之被告機關名稱: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代表人之姓名:吳季娟(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