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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
原      告  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所為之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08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林文淦」,應更正為「原告磐石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文淦」。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及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