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683號
原 告 崴程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蕭曼羽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監宜裁字第00-0000B348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