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826號
原 告 胡世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訴狀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日期文號),並附具裁決書影本。(如對於非屬裁決之函文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黃 翊 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 季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