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16號
原 告 泰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南平
訴訟代理人 蔡健新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芷婷
江子榆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114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準時到庭。原告並應於114年1月6日前陳報黃宜蘋等12位系爭勞工與原告間之勞動爭議事件訴訟法院、案號與審理進度,繕本自行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 林敬超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