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63號
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中玲(董事)
上列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953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8條、第105條規定,應表明事實、理由及證據,補正被告代表人:陳世鋒(關務長),提出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並附具完整之訴願決定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