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詮享自動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永濬
送達代收人 徐彩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62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