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劉宇珣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