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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稅簡字第63號
原      告  薾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維徵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張世棟 
訴訟代理人  何婉蓁 
            劉宇珣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5日1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