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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136號
原      告  王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倩芸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個人資料保護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實尚待釐清,另如審理單所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士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