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磨佳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