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姚辰龍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萬哲源律師
高偉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4時39分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13年7月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