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金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胡寶琳間農保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20號裁定提起抗告(誤載為「異議聲明」),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