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74號
原 告 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盛麟
訴訟代理人 曾家貽律師
蔡榮澤律師
劉彥呈律師
上列原告因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不服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衛部法字第112316104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