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71號
原 告 佳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許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處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茲因該事件於111年5月30日判決後,雖經原告提起上訴,但嗣因撤回上訴而於113年9月9日確定,此有判決查詢資料及本院電話紀錄在卷足憑,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