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黃金餐飲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秦芷萱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複代理人 戴宇欣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陳彥元
訴訟代理人 余旺程
吳健銘
兼
送達代收人 邱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6月14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原告聲請調查新證據並請求再開辯論,故本院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