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1000號
原 告 開範文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
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及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應具體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裁決書」日期字號),提出裁決書影本。起訴狀載稱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桃交裁申字第1130027032號,如對於非屬交通裁決之函文提起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為不備起訴要件,起訴不合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