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490號
原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宗桂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狀載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22-A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規定,並附具裁決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