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2240號
原 告 裕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
代 表 人 吳世琳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新北裁催字第48-CZ335843G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此部分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起訴狀應由原告公司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