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3086號
原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鴻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0000000北市裁催字第22-A02ZA446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轉送書狀於本院),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應補正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