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3243號
原 告 張之瑜 住花蓮縣○○市○○○街00號3樓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北監花裁字第44-P1AA60447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下列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105條、第57條規定,訴狀應補正適格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黃翊哲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