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交字第55號
原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游孟輝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北市裁催字第22-AFV2288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程式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陳雪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